(2017)京03民终8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北京军创龙行天下广告制作传播中心、李海生与刘忠利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生,北京军创龙行天下广告制作传播中心,刘忠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8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生,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军创龙行天下广告制作传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大山子路口。投资人:李雨龙,总经理。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利,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李海生、北京军创龙行天下广告制作传播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刘忠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民初8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海生、北京军创龙行天下广告制作传播中心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被上诉人刘忠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海生、北京军创龙行天下广告制作传播中心(以下简称军创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忠利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涉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军创中心与北京市密云县不老屯镇黄土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土坎村委会)签订的,而非刘忠利与黄土坎村委会签订,刘忠利当时只是代表军创中心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刘忠利只是受托签字。合同签订几天后,军创中心会计刘美德即代表公司向村委会转账支付合同约定的承包费50万元。且合同签订后,军创中心即开始履行承包土地范围内的各项管理活动,并对涉案承包土地进行了近千万元的投资。此外,黄土坎村委会的财务人员曾给李海生发送缴费通知,也可以证明承包合同的相对方为军创中心。刘忠利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李海生、军创中心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李海生、军创中心所述与实际不符,承包合同是我与黄土坎村委会签订,与李海生及军创中心无关。合同签订后,李海生只是帮我代管。刘忠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李海生、军创中心立即将我承包的土地及地上物腾退并返还给我;2.诉讼费由李海生、军创中心负担。一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刘忠利与李海生原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19日,经李海生介绍,刘忠利与黄土坎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刘忠利承包黄土坎村村南“365日梨文化主题公园”,面积540亩用于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旅游观光、采摘及深化农业产业结构,承包形式为个人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期限为40年,自2013年4月1日至2052年3月31日止。此后刘忠利因个人原因将该争议土地口头委托李海生管理,并由李海生代缴2013年度承包费50万元。在此期间,刘忠利表示其与密云县不老屯镇黄土坎村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原件遗失(刘忠利于2015年8月18日《北京晨报》刊登声明),自己只保留复印件。至2016年,刘忠利自行缴纳2014年承包费50万元,李海生代缴2013年、2015年、2016年承包费共计150万元,诉讼期间刘忠利缴纳2017年度承包费50万元。此间,刘忠利与李海生发生矛盾,刘忠利要求李海生退出承包土地交由其自行经营管理,李海生予以拒绝,刘忠利遂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海生表示诉争土地系其任职的军创中心委托刘忠利与黄土坎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而承包的,刘忠利只是受托签字,军创中心在该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予以事后追认,刘忠利缴纳2014年承包费也是受托代缴,并向法院出具了委托书、加盖军创中心公章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就此合同的签订主体问题,法院经向合同发包方黄土坎村委会(原密云县不老屯镇黄土坎村委会)调取合同原件及相关证明,并向当时参与合同签订的村委会干部了解情况,均证实黄土坎村委会于2013年1月19日与刘忠利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是本案原告刘忠利,与军创中心无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刘忠利与李海生、军创中心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李海生向法庭提交的加盖了军创中心公章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真实性。根据法院向黄土坎村委会调取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出让方:密云县不老屯镇黄土坎村委会,承包方:刘忠利”,且合同第二条第二款载明“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刘忠利向法院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虽是复印件,但黄土坎村委会认可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其保存的合同原件予以证实。另外,李海生和军创中心向法院提供的委托刘忠利与黄土坎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委托书中并未经受托人刘忠利签字,且刘忠利本人否认其签署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受托行为。据此,法院认定黄土坎村委会于2013年1月19日与刘忠利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系刘忠利个人而非受军创中心委托签署。李海生垫交2013年、2015年、2016年承包费150万元的行为,并不当然发生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后果。故对李海生主张诉争土地系军创中心承包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刘忠利与黄土坎村委会于2013年1月19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真实有效,其要求李海生、军创中心退出其承包土地、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法院予以支持。李海生提交的加盖有军创中心公章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显系未与刘忠利及黄土坎村委会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私自在原合同上加盖了军创中心公章,伪造成军创中心与黄土坎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对此,李海生及军创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李海生、军创中心将刘忠利承包的位于密云区不老屯镇黄土坎村村南“365日梨文化主题公园”土地及地上物返还给刘忠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5元,由李海生、军创中心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庭审中,李海生、军创中心称除一审法院调取的没有军创中心盖章的承包合同外,黄土坎村委会还另有两份有军创中心盖章的承包合同,故申请二审法院去黄土坎村委会调取其所称的有军创中心盖章的另外两份承包合同。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合同的真实主体问题。上诉人李海生、军创中心虽主张合同主体为军创中心,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黄土坎村租赁365日梨园两委班子会议记录》、一审法院向黄土坎村委会工作人员调查了解的相关情况及村委会证明等证据材料显示,涉案梨园所涉承包合同的承包方为刘忠利,与军创中心无关。李海生、军创中心称军创中心是实际承包人,刘忠利只是受托在承包合同上签字,但李海生、军创中心提交的相关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前述主张,故对李海生、军创中心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李海生、军创中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刘忠利请求李海生、军创中心返还涉案承包土地及地上物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李海生、军创中心在二审期间申请本院再次向黄土坎村委会调取承包合同的请求,无合理依据,亦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李海生、军创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海生、北京军创龙行天下广告制作传播中心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海涛审 判 员 薛 妍代理审判员 周艳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陈文文书 记 员 杨俊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