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胜利、韩文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利,韩文华,韩红五,杜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李胜利,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申请执行人韩文华,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申请执行人韩红五,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杜健,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李胜利、韩文华、韩红五申请执行杜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胜利、韩文华、韩红五于2017-5-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