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等与王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042号原告:王某1,男原告:王某2,男被告:王某3,男,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诉争房产户主系王xx,房产宅基地编号为02-07-3**、02-07-386,王xx与其配偶王x已去世。二被继承人身前生有子女五人,长子王某1,次子王某2,三子王某3,四子王xx,女儿王x。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条的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立案后,本院通知次子王某2参加诉讼,王某2已明确表示参加诉讼。通过原告提供的王xx、王x的电话以及地址,本院向二人进行了相关手续的送达,但均未送达。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暂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建和人民陪审员 马 迁人民陪审员 王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芝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