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4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继胜与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及长春市中吉新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胜,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吉新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082号原告:王继胜,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育民路双山村。法定代表人:孙洪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系该单位职员。第三人:长春市中吉新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厦921室。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原告王继胜诉被告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春市中吉新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继胜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继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1.00元,减半收取1,135.50元,由原告王继胜负担。审 判 长  韩 玲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