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国荣与杨步高、窦代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荣,杨步高,窦代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7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荣,男,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杨步高,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窦代兰(曾用名窦丹兰),女,197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荣与被执行人杨步高、窦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国荣以双方当事人已就此案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据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人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