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167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杜某,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朋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