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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执恢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崔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秀杰,崔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恢607号申请人:吕秀杰,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崔艳玲,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秀杰诉被告崔艳玲、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的(2011)龙新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秀杰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1月15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1月16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住房公积金目前不具备提取条件,待具备条件再行处置;2017年7月20日向申请人吕秀杰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现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会作出的(2016)鲁0681执315号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孙维利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栾德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