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红科、蒋明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红科,蒋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凤翔县东湖路。被执行人刘红科,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蒋明义,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263号民事判决书在恢复执行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红科、蒋明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红科、蒋明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凤翔民初字第01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