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永刚与河北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刚,河北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3114号原告:李永刚,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河北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中兴大街世贸天街公寓楼B座1306、1307室。原告李永刚与被告河北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永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李永刚在桥西区××村旧村改造回迁安置区1号综合楼水电暖安装工程的保证金及人工费、材料费。保证金10万元,人工费、材料费4.3万元及部分利息7千元,合计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5年7月10日原告李永刚与被告谢文华签订邢台市桥西区贾庄村改造安置区1号综合楼水电暖安装合同后,由原告李永刚于2015年7月10日-11月13日之间分批以现金及转账方式交给谢文华10万元整,交够10万元后,谢文华向李永刚出具10万元的收条,现有手机照片为证。因谢文华在原告李永刚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又将工程转包给他人,现原告要求被告就此前所交的保证金及相关费用归还原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故原告李永刚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永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茹审 判 员 刘 静 宇人民陪审员 朱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永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