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0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2民初263号原告:张某,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吴松周,广西海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美瑛,广西海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梁某,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理查明,涉案借款15万元的借款人是梁某,由于被告梁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北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给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本案的借款与被告梁某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被告梁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综上所述,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军华人民陪审员  曾广萍人民陪审员  江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包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