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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郎某林诉被告某有限公司、某县某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林,某有限公司,某县某合作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049号原告郎某林,男。被告某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某县某合作社。负责人张某勇,系该某社社长。本院受理原告郎某林诉被告某有限公司、某县某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郎某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才湛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