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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培花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培花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6刑初19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培花,女,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因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被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被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培花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俊梅、段利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培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初,高某、蒋某、吕某(三人已判决)商议假冒峰峰矿区春晖中学教师李某的身份骗取贷款。随后,高某等人到峰峰矿区滏阳路柯达照相门市,通过被告人高培花及其丈夫张某(已死亡)伪造了李某的身份证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培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高培花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制作的假的李某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死亡注销证明,蒋某、高某、吕某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高培花到案证明,被告人高培花的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培花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培花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培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培花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