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财保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顾生安、刘洪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生安,刘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财保39号之一申请人:顾生安,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刘洪涛,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顾生安与被申请人刘洪涛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顾生安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将被申请人刘洪涛驾驶的鲁H×××××号长安轻型普通货车查封。现被申请人刘洪涛交保证金30000元,申请解除对车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刘洪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洪涛驾驶的鲁H×××××号长安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燕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