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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财保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顾生安、刘洪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生安,刘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财保39号之一申请人:顾生安,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刘洪涛,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顾生安与被申请人刘洪涛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顾生安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将被申请人刘洪涛驾驶的鲁H×××××号长安轻型普通货车查封。现被申请人刘洪涛交保证金30000元,申请解除对车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刘洪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洪涛驾驶的鲁H×××××号长安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燕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