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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25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兆邦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田义、孟彩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兆邦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田义,孟彩峰,深圳市金时代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泉置业有限公司,吴应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5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兆邦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附楼3A整层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5541664-0。法定代表人:詹美清。被执行人:田义,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孟彩峰,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时代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新路15号7栋厂房二楼201,组织机构代码76048346-3。法定代表人:孟彩峰。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以西、学府路南中兴单身宿舍4栋E115,组织机构代码69710129-X。法定代表人:孟彩峰。被执行人:吴应选,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兆邦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彩峰、深圳市金时代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泉置业有限公司、田义、吴应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5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其违约金、利息以及仲裁费人民币78,590元、公告费人民币4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20,000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应选名下的抵押房产,即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坂田村天景山庄东区10栋的房产(房产证号60××93)。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经摇珠选定深圳市城市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价值人民币6,788,025元。在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暂停拍卖。此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其债权已经得到全部实现,向本院依法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8436.87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53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应选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坂田村天景山庄东区10栋的房产(房产证号60××93)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孟彩峰所持有的深圳市金时代珠宝有限公司60%股权的轮候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田义所持有的深圳市金时代珠宝有限公司40%股权的轮候冻结;五、解除对被执行人孟彩峰所持有的深圳市天泉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轮候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满星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