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6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叶小丽与李治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丽,李治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6523号原告:叶小丽,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李治晖,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原告叶小丽与被告李治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小丽,被告李治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4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约定,被告应于7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房产证,但至2017年5月,被告仍未办好房产证。原告多次催告无果。被告辩称,被告违约在先,其诉求应驳回。原、被告通过中介公司介绍,于2017年4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原告,总价款299000元,定金50000元,定金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当日。当日上午11点左右签订合同,当即被告给原告出具了50000元定金的收据,当日下午4点左右,原告还未支付定金,被告便给中介公司打电话,要求告知原告,如再不支付定金,或不按约定支付定金,就视为原告违约,被告就要求解除合同。但原告只在2017年4月1日支付24000元,2017年4月2日支付26000元。原告属于根本违约,可以解除合同。被告于2017年4月3日打电话给支付定金的案外人陈庆飞,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陈庆飞账号,退还定金,但其一直未提供,造成被告无法退回定金。至2017年5月24日,陈庆飞才给被告打电话,要求退款,被告已于当日将定金50000元退给陈庆飞。且原告不按期支付定金,给被告造成实际损失,应给予赔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源东路3号深业城8栋1903房出售给原告,价款299000元,原告应于本合同签订当天支付定金50000元,并须于2017年4月1日前补齐余额50000元;被告同意原告以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剩余楼款;原告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复备齐资料向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提交按揭所需的所有资料,拟贷款总额200000元,实际贷款额度以及审批时限以银行审批结果为准,被告应无条件配合提交、签署应由被告提交或签署的申请贷款所需资料;首期房款(不含定金、交房及户口保证金)49000元,支付时间为递件当日;如原告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被告有权要求原告以本合同总成交价为基数按日0.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原告逾期履行义务超过15日或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的,被告可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前述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履行义务为止,也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原告支付该房屋出售总金额10%的违约金或没收已支付的定金。如被告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本合同总成交价为基数按日0.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被告逾期履行义务超过15日或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的,原告可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前述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履行义务为止,也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被告支付该房屋出售总金额10%的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载明:被告收到原告定金50000元。2017年4月1日,原告通过案外人陈庆飞的银行账户向原告支付定金24000元。后被告又于2017年4月2日通过陈庆飞的���行账户向原告支付26000元。后因被告拒绝履行案涉合同,原告经催促无果,于2017年5月3日诉至本院。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但对应否双倍返还定金存在争议。另查明,被告于2017年5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定金5万元退给陈庆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约履行。本案中,被告以原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定金,而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原告逾期履行义务超过15日或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的,被告可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前述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履行义务为止,也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原告支付该房屋出售总金额10%的违约金或没收已支付的定金。”而本案中,原告已于2017年4月2付清定金50000元,未超过15日,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其他根本违约行为,故被告以原告未按时付清定金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上述分析,应认定被告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定金50000元,而原告又已支付定金50000元,被告拒绝履行案涉合同而导致解除合同,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原告主张由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10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将定金50000元退还给陈庆飞,因陈庆飞是定金付款人,被告将其收取的定金50000元退还给陈庆飞,在原告未对退还定金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被告已退还定金50000元给原告,则被告还应再向原告返还定金50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治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小丽返还定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叶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小丽负担1392.5元,被告李治晖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镇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书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