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赵顺才与王小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顺才,王小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69-1号申请执行人:赵顺才,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王小磊,男,汉族,1983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小磊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审判员 郝珠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郅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