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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赵顺才与王小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顺才,王小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69-1号申请执行人:赵顺才,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王小磊,男,汉族,1983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小磊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审判员  郝珠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郅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