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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与彭仕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彭仕明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087号原告: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红旗河沟世纪英皇北塔14层9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9589-0。负责人:何余,主任。被告:彭仕明,男,汉族,1954年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彭仕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1.61元,由原告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涂俊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