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催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山东杰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李世东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杰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催25号申请人山东杰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刘垓子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世东,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山东杰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依法于2017年5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山东杰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辽宁虎驰科技传媒有限公司,收款人雄县家进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9日,到期日2017年6月29日,付款银行浦发沈阳分行营业部,票号3100005127228590,面额人民币5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山东杰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卞大庆审判员 张宏力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