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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8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与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247号原告: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益街**号。法定代表人:何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欧凌,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雨,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孵化园*号楼*******号。法定代表人:陈春兰。原告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思凯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含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金龙书 记 员 冷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