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9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兆灿与董克森、韩雄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灿,董克森,韩雄发,袁树萍,韩晓晨,肖文学,乔根妹,肖骄,董稼先,罗金龙,李永进,钟梅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9998号原告:陈兆灿,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蓓,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克森,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韩雄发,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袁树萍,女,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韩晓晨,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肖文学,男,1953年12月1日出,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青溪路***弄***号***室。被告:乔根妹,女,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肖骄,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董稼先,女,199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罗金龙,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李永进,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钟梅琍,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陈兆灿与被告董克森、韩雄发、袁树萍、韩晓晨、肖文学、乔根妹、肖骄、董稼先、罗金龙、李永进、钟梅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陈兆灿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灿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兆灿负担。审判员 陈献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