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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4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王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王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634号原告:张建华,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丽琴,女,4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张建华诉被告王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华自行承担。审判员 安 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淑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