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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与董平柱、董平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董平柱,董平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30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地址单县湖西路南段001号。负责人:张景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厚振,男,1964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址单县,系该行员工。被告:董平柱,男,1980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董平河,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与被告董平柱、董平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其逾期未预交又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单士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传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