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于金波、徐文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金波,徐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334号申请执行人于金波,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徐文胜,男,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于金波与被执行人徐文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徐文胜支付于金波欠款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金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已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宁小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