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9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商丘帝城置业有限公司、杨建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帝城置业有限公司,杨建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954号之一复议申请人:商丘帝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宋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群,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建红,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梅,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红与商丘帝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豫1403民初3953号财产保全裁定。商丘帝城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商丘帝城置业有限公司复议称,与杨建红之间没有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对复议申请人的财产查封不当,特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于2017年6月14日向商丘帝城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明确告知不服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提出复议。商丘帝城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复议时间已经超过复议期限。而且,财产保全是应杨建红的申请,对商丘帝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裁定采取的保全措施,杨建红并提供有担保,程序合法,保全物品产权明确,保全裁定并无不当之处。再者,复议申请人所称理由,属于双方实体争议内容,与财产保全没有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商丘帝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