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11执655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文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文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655号之九申请人攀枝花市文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干坝塘村。法定代表人:刘各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站12号。法定代表人:王庆,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在广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937.7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在广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光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