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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何晓东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东

案由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47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晓东,男,1991年4月6日生,汉族,安微省无为县人,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昆山市。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武岳,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7〕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晓东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晓东及其辩护人武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何晓东利用企业APP客户端存在的系统漏洞,在该客户端选择商品下单后,通过fiddler软件在付款时拦截、中断数据,继而修改价格,实际以极低价格付款购得商品方法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话费、流量APP交易平台,以每笔实际支付人民币1分钱的价格充值话费人民币500元话费,成功充值84笔,实际支付0.84元,充值话费4.2万元,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186716万元。被告人何晓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4.2万元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该公司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晓东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支付宝交易明细及截图、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新沂市公安局网警大队侦查实验报告、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被告人何晓东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晓东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何晓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晓东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何晓东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何晓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晓东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闫 君人民陪审员  许琳婕人民陪审员  韩淑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