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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广奎与刘方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奎,刘方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317号原告:王广奎,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刘方伟,男,汉族,1988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原告王广奎与被告刘方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广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奎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王广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孝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