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广奎与刘方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奎,刘方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317号原告:王广奎,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刘方伟,男,汉族,1988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原告王广奎与被告刘方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广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奎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王广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孝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