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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兆龙、尚庆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兆龙,尚庆峰,成武县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兆龙,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德,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系徐兆龙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强,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庆峰,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成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武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成武县。法定代表人:张中斌,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钦,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负责人:王保清,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徐兆龙因与被上诉人尚庆峰、成武县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民初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兆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富柱审判员  刘化忠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