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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友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郑小波,贵州成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338号申请人:张友,男,1973年9月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干部,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被执行人:郑小波,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个体户,住于道真自治县旧城镇。被执行人:贵州成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住所地: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杨村河滨大道。负责人:郑小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友与被执行人郑小波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小波与申请人张友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7月19日当场支付1万元、约定2017年10月被执行人郑小波偿还张友10万元,2018年2月份偿还19万元。申请人张友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即(2017)黔0326执3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家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