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友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郑小波,贵州成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338号申请人:张友,男,1973年9月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干部,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被执行人:郑小波,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个体户,住于道真自治县旧城镇。被执行人:贵州成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住所地: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杨村河滨大道。负责人:郑小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友与被执行人郑小波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小波与申请人张友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7月19日当场支付1万元、约定2017年10月被执行人郑小波偿还张友10万元,2018年2月份偿还19万元。申请人张友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即(2017)黔0326执3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家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