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4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与王新棠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王新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7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160号。负责人:曹方景,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涛,男,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王新棠,男,1977年8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与被告王新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都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彦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