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利辉、薛明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辉,薛明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李利辉,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薛明洲,男,195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执行人李利辉与被执行人薛明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6民终2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薛明洲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薛明洲在银行的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