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刘玉玲与秦朝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玲,秦朝兴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402号原告:刘玉玲,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被告:秦朝兴,男,1963年8月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原告刘玉玲诉被告秦朝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刘玉玲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玲自愿撤回对被告秦朝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玉玲负担。审判员 沈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梁丹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