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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刘玉玲与秦朝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玲,秦朝兴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402号原告:刘玉玲,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被告:秦朝兴,男,1963年8月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原告刘玉玲诉被告秦朝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刘玉玲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玲自愿撤回对被告秦朝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玉玲负担。审判员  沈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梁丹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