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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8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小鹏与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鹏,吴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8189号原告:王小鹏,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吴伟,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王小鹏与被告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的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律师费、查档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22日,被告吴伟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3年10月22日。该款经原告催讨未还,遂成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小鹏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吴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文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