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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4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昌吉盛灯饰玻璃店与XX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昌吉盛灯饰玻璃店,XX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14309号原告:中山市古镇昌吉盛灯饰玻璃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二村顺康大道67号首层第2间,组织机构代码L23472388。主要负责人:陈红生。被告:XX林,男,汉族,1967年10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原告中山市古镇昌吉盛灯饰玻璃店(以下简称昌吉盛玻璃店)诉被告XX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吉盛玻璃店的负责人陈红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昌吉盛玻璃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665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4年9月起向原告进货,开始时都能按时结清货款,自2016年7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货款,并开具两张金额分别为8600元及13917元的支票以支付2016年7月及8月的货款,但原告到银行兑现时,发现被告给付的两张支票都是假支票,后被告就跑路了,9月份货款6415元及10月份货款7721元也没有支付,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6653元未付,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被告XX林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也没有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14年9月起向原告进货,开始时都能按时结清货款,自2016年7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货款,并开具两张金额分别为8600元及13917元的支票以支付2016年7月及8月的货款,但原告到银行兑现时,发现被告给付的两张支票都是假支票,后被告就跑路了,9月份货款6415元及10月份货款7721元也没有支付,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6653元未付,为此特向法院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欠条、支票、退票理由书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XX林欠原告货款36653元,有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欠条、支票、退票理由书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经原告多方催讨未能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货款36653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XX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昌吉盛灯饰玻璃店支付货款36653元。案件受理费716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XX林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佩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