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02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支行与李奇志、邹桂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支行,李奇志,邹桂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0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支行,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新城南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724013097。负责人王瑛,行长。委托代理人谢权,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支行员工,住抚州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奇志,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临川区,被告邹桂冬,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址同上,2017年6月26日,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支行诉被告李奇志、邹桂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军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