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清与被告童玉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清,童玉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民初108号原告:李永清(李永琴)。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萍、肖海珍。被告童玉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侯永利。委托代理人姬语学。原告李永清与被告童玉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萍、肖海珍,被告童玉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语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永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李永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78529.25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7日13时26分许,原告李永清驾驶比德文牌二轮电动车沿榆林大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榆林大道与崇文西路十字口处时,与被告童玉军驾驶的沿崇文路由东向西行驶向北右转弯的陕KAE5**速腾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李永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横工业区交警大队作出的《榆公交榆横认字[2016]第05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永清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童玉军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永清被送往榆林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外侧骨折并周围骨挫伤。2、左侧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撕裂,左膝关节积液(血),左侧胫骨后肌及腘肌损伤。住院治疗21天,花医疗费35304.23元。原告各项损失的赔偿与二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另外,被告童玉军所有的陕KAE5**速腾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为此,原告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被告童玉军辩称:原告诉称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划分和被告童玉军所有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的事实均属实。原告李永清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逆行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所以,被告童玉军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诉称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划分和被告童玉军所有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的事实均属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公司愿意赔偿原告李永清的合理损失,但应剔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限额内垫付原告李永清1万元的医疗费。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不予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7日13时26分许,原告李永清驾驶比德文牌二轮电动车沿榆林大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榆林大道与崇文西路十字口处时,与被告童玉军驾驶的沿崇文路由东向西行驶向北右转弯的陕KAE5**速腾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永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横工业区交警大队作出的《榆公交榆横认字[2016]第05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永清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童玉军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永清被送往榆林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外侧骨折并周围骨挫伤。2、左侧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撕裂,左膝关节积液(血),左侧胫骨后肌及腘肌损伤。住院治疗21天,花医疗费33637.84元,门诊花费1666.39元。原告各项损失的赔偿与二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李永清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费、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误工期限进行鉴定,本院通过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陕西榆林科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榆科司鉴[2017]临鉴字第0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被鉴定人李永清的伤残程度属Ⅸ;择期行骨折内固定材料取出术、左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撕裂及后交叉韧带损伤修复术,费用约36000元;误工期18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60天。为此,原告交纳鉴定费36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原告李永清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通过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陕西榆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6月9日作出《陕榆正法[2017]临鉴字第J0001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被鉴定人李永清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外伤,属九级伤残。为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交纳鉴定费2400元。另查明:原告李永清虽系农村户籍,但其在城镇已居住满一年以上,且在食堂从事洗碗工作,月收入为2000元。原告李永清与其丈白雁甫于1999年7月1日生一子白露露。被告童玉军所有的陕KAE5**速腾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时,被告童玉军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其驾驶的车辆有合法的行驶手续。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肇事损失之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此次事故给原告李永清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由被告童玉军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垫付原告的医疗费1万元,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赔偿款中扣减。由此,原告诉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的,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误工费以其实际减少的月收入2000元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之请求,因其提供的被抚养人高露露已成年,李高德、艾克秀未提供与原告的关系证明,故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因其伤残等级较轻不予支持。原告诉请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因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童玉军辩称,是原告逆向行驶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之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请求的各项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体核算为:原告李永清的医疗费35304.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30元×21天)、营养费1620元〔20元×(鉴定营养期60天×住院天数21天)〕、护理费11100元〔100元×(鉴定护理期90天×住院天数21天)〕、误工费6767(67元×101天)、残疾赔偿金117360元(568800×20%)、后续治疗费36000元,以上合计208781.2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万元(扣减已垫付的医疗费1万元),剩余88781.23元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童玉军赔偿30%即26634.37元,其余由原告自己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永清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35304.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1620元、护理费11100元、误工费6767、残疾赔偿金117360元、后续治疗费36000元,以上合计208781.23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永清11万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已垫付1万元在上述赔偿款中扣减)。由被告童玉军赔偿原告李永清26634.37元,其余62146.86元由原告李永清自己负担。二、驳回原告李永清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6000元,由原告李永清负担24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3600元。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原告李永清负担34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15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秀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