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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催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上海望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望潮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催63号申请人:上海望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6383室。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总经理。申请人上海望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00005124503766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上海望潮贸易有限公司,帐号为43×××13)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望潮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望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云波审判员  许立军审判员  宋庆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