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催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上海望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望潮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催63号申请人:上海望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6383室。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总经理。申请人上海望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00005124503766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上海望潮贸易有限公司,帐号为43×××13)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望潮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望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云波审判员 许立军审判员 宋庆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