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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余新惠、周华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新惠,周华国,许春金,宁德金国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余新惠,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周华国,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许春金,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现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宁德金国饭店,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金涵乡琼堂村(原宁德茶厂对面),组织机构代码72421740-8。负责人:周华国,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新惠与被执行人周华国、许春金、宁德金国饭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蕉民初字第4153号民事判决书,经相关部门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故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超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