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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丁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53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丁,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因暂不符合收押条件,看守所不予收押,故同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2017〕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丁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秀萍、杨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丁于2017年3月10日18时许,先至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永基精密科技工业园车棚内,趁无人之际,窃走被害人白某停放在此未上锁的白色阿米尼牌电动自行车1辆;后又至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博克产业园东门车棚内,采用相同方式,窃走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未上锁的红色新蕾牌电动自行车1辆。上述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07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上述两辆电动自行车并发还给相关被害人。被告人丁丁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丁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张某、白某的陈述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丁丁的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丁丁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丁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丁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宝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