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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辖终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高玉梅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玉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辖终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11楼。法定代表人:陈志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玉梅,女,195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上诉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玉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191民初1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为劳务合同纠纷,应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高玉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各执一词,但被上诉人的实际工作地点在镇江新区大路镇,即合同履行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伍龙审判员  朱云云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