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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中兴财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兴财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939号原告:天津中兴财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号120192000051046),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044。法定代表人:宋立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吉帅,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兴财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中兴财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