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代付与被告陈永怀、刘应琴、陈远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代付,陈永怀,刘应琴,陈远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870号原告:刘代付,男,194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陈永怀,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刘应琴(曾用名刘应勤),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陈远川,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刘代付与被告陈永怀、刘应琴、陈远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永怀、刘应琴、陈远川均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勇人民陪审员 林学礼人民陪审员 苏永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