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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代付与被告陈永怀、刘应琴、陈远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代付,陈永怀,刘应琴,陈远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870号原告:刘代付,男,194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陈永怀,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刘应琴(曾用名刘应勤),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陈远川,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刘代付与被告陈永怀、刘应琴、陈远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永怀、刘应琴、陈远川均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勇人民陪审员  林学礼人民陪审员  苏永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