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曹海慧与卢泽民、刘晓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海慧,卢泽民,刘晓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海慧,女,汉族,1993年10月8日生,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进,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卢泽民,男,汉族,1993年4月17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刘晓虎,男,汉族,1994年12月25日生,住泰兴市曹海慧申请执行卢泽民、刘晓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6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卢泽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曹海慧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2219.9元;被执行人刘晓虎赔偿申请执行人曹海慧损失2375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申请执行人曹海慧负担80元,被执行人卢泽民负担300元,被执行人刘晓虎负担165元。因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1月22日、3月2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卢泽民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发现并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查填充被执行人刘晓虎名下苏M×××××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据被执行人刘晓虎反映该车辆为二手车,因交通事故已报废,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5月23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刘晓虎到庭谈话,被执行人刘晓虎表示,除在事故中已报废的苏M×××××汽车外,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无履行能力,只能待以后打零工挣钱赔偿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刘晓虎未按本院通知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先后于2017年5月23日、6月7日分别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另查,被执行人卢泽民因本案交通事故涉嫌刑事犯罪,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苏1283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卢泽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现被执行人卢泽民尚在服刑中。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进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本案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26日,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和财产能否处置。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刘晓虎在事故中报废的汽车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在本案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能执行,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69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陈建忠审判员 季江东审判员 梅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