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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常群良、闪留宽等与丰拓(河南)轻合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群良,闪留宽,赵德现,丰拓(河南)轻合金有限公司,李玉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2539号原告:常群良,男,汉族,1955年6月13日出生,住伊川县。原告:闪留宽,男,汉族,1952年4月4日出生,住伊川县。原告:赵德现,男,汉族,1948年8月5日出生,住伊川县。被告:丰拓(河南)轻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水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52298718Y。法定代表人:张光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玉彬,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住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群良、闪留宽、赵德现诉被告丰拓(河南)轻合金有限公司、李玉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常群良、闪留宽、赵德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之内预缴、也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群良、闪留宽、赵德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新阁人民陪审员  李银汉人民陪审员  郭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珍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