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在阳、聂树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在阳,聂树坤,侯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孙在阳,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聂树坤,男,1971年3月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侯俊,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在阳与被执行人聂树坤、侯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武建强执行员 翟慎平执行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