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4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兴礼与于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礼,于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674号原告:刘兴礼,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万学,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大伟,男。原告刘兴礼诉被告于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兴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兴礼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