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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内江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崇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崇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534号原告:内江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文良。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佑春,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萍,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崇彬,男,汉族。原告内江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崇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内江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红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