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天阳光源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历阳西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38002360。法定代表人:胡孝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天阳光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091289-3。法定代表人:宋厚志,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皖0523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以(2016)皖0523执6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天阳光源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和县经济开发区的两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历阳镇字第××、房地权和字第××);另于2017年7月24日对被执行人位于和县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土地使用权证号:和县国用第096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天阳光源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和县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历阳镇字第××、房地权和字第××,土地使用权证号:和县国用第096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礼龙审判员 赵晓军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宁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