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11民初8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世纪城支行与被告罗开勇、被告杨丽、被告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世纪城支行,罗开勇,杨丽,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1民初8477号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世纪城支行,住所地昆明市世纪城金源大道世纪星都商业街B栋一层106号至110号。负责人:张艳萍,行长。委托代理人:税彬,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燕,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开勇,男,汉族,1975年4月25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杨丽,女,汉族,1979年6月15日生,住云南省安宁市县。被告: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与金源大道交汇处春城时光花园1座31层。法定代表人:王坤鹏。委托代理人:刘莉,女,公司员工。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世纪城支行与被告罗开勇、被告杨丽、被告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燕、被告海伦堡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莉到庭参加诉讼,其余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罗开勇、杨丽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94636.2元;2、被告罗开勇、杨丽立即偿还欠原告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6年6月21日,共计220194.09元,最终金额算至被告罗开勇、杨丽实际履行偿还义务时为止);3、被告罗开勇、杨丽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5000元;4、被告海伦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的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罗开勇、杨丽、海伦堡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由原告向罗开勇、杨丽提供借款5530000元用于购买房产,借款期限为10年,罗开勇、杨丽同意用前述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由被告海伦堡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的登记手续办妥之日止,为上述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不按期还贷,特起诉。被告罗开勇、杨丽未应诉答辩。被告海伦堡公司辩称案件事实属实,对其主张的第四项需要明确保证责任是阶段性的保证责任,本案违约的原因是第一、二被告违约行为产生的,所以诉讼费由第一、二被告承担。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第一二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2、《个人购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3、《补充协议》;4、公证书;5、业务委托书;6、放款通知书;7、富滇银行个人贷款借款借据;8、银行流水;9、律师费发票、账户交易明细回单,10、公告费发票;11、尚欠本金利息明细表。被告海伦堡公司质证后对真实性认可。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本院确认其证明力。综上所述,本院认定本案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个人购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罗开勇、杨丽向原告借款5530,000元购买房产,借款期限为10年,利率按照人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每月等额向原告还本付息,并用所购房屋抵押担保,被告海伦堡公司在抵押登记没有完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合同还约定,借款逾期,按合同利率加收30%-50%计收罚息(逾期半年以内加收30%、逾期半年至1年以内(含1年)加收40%、逾期1年以上加收50%、),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到期并立即清偿。签订借款合同当日,经昆明市东骏公证处公证,由被告罗开勇、杨丽夫妻用其共同购买的涉案房屋为借款提供担保。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抵押登记,后被告罗开勇、杨丽已经多期不能归还房贷,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4994636.2元,借款利息、罚息、复利504190.23元(截止2017年6月30日)。原告起诉至法院并为此支付律师费用15000元、公告费260元。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合同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现被告罗开勇因无法归还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约定,原告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被告罗开勇与被告杨丽在签订借款合同期间系夫妻关系,对原告欠款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故被告杨丽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海伦堡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依法被告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开勇、被告杨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世纪城支行借款本金4994636.2元,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504190.23元(截止2017年6月30日)以及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罗开勇、被告杨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世纪城支行律师费用15000元、公告费260元;三、被告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14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劲松人民陪审员 秦招弟人民陪审员 孙   耀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