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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8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639号原告: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2041544M。法定代表人:张跃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东,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富城路88号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8421513XH。法定代表人:郑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春花,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勇,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16元,减半收取计4008元,由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霍袁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晶 来源:百度“”